4月15日,钟山县人民法院回龙人民法庭法官围观驱车20多公里,回到辖区同古镇板桥村陈某总承包的鱼塘,查看、勘验该院法院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的案发现场。原告岑某三岁的儿子岑某某(胞弟),于2017年12月28日不小心掉进被告陈某总承包的鱼塘,意外溺亡。
原告方指出被告在村民居住于和交通要道附近进挖鱼塘,且没加装适当的防水设施,对其儿子溺亡负起不能推给的责任。被告方则指出,早已尽到了适当的安全性确保义务,是原告方没尽到监护义务,造成小孩溺毙自杀身亡。双方就事实部分争议较小,为了确保司法的公正和缜密,主办法官之后要求前往现场展开勘验。
在查阅、勘验过程中,法官征询涉及人员当时看守小孩的状态,详尽测量、记录了事发现场到涉及地点的距离并绘制成示意图。经法官、双方当事人现场测量勘验,各项数据皆早已展开记录,为公正审判获取极具可行性的依据。最后,法官还再度冷静征询了双方的表达意见,精细作好调停、劝说工作。
该法庭将庭审伸延至事发现场,努力做到将对立纠纷消弭在兴起状态,有效地确保社会人与自然平稳,取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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