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不动产注册暂行条例意见稿实施:得失关系人可查找据中国政府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不动产注册暂行条例(印发稿)》公开发表印发的通报为统合不动产注册职责,规范注册不道德,方便群众申请人注册,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草拟了《不动产注册条例(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审查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询有关方面的意见,改动构成了《不动产注册暂行条例(印发稿)》(以下全称印发稿)。
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辩论印发稿,要求向社会公开发表印发。现将印发稿及解释全文发布,印发。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9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明确提出意见:一、指定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求系统》,对印发稿明确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求在纸条上标明不动产注册暂行条例印发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bdc@chinalaw.gov.cn附件:不动产注册暂行条例(印发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统合不动产注册职责,规范注册不道德,方便群众申请人注册,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之为不动产注册,是指不动产注册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于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述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不道德。本条例所称之为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国家实施不动产统一注册制度。不动产注册遵循严格管理、平稳倒数、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早已依法拥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注册机构和注册程序的转变而受到影响。第四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册:(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总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必须注册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确认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注册机构,负责管理不动产注册工作,并拒绝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注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六条 不动产注册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注册机构办理。横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的注册,由所横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注册机构分别办理。
无法分别办理的,由所横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注册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联合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注册主管部门登录办理。国务院确认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后项目的用海、用岛等不动产的注册,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本文来源:星空app-www.meilujj.com